首例!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
新湘潭客户端
湘潭在线4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涛 通讯员 刘健)日前,湘乡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该案系我国《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实施以来,湘潭市法院受理的第一例由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案件。
2023年2月,甘某某因病离世,留下遗产和多笔债务。甘某某离世后,其债权人向甘某某的继承人甘某一、甘某二、甘某三主张债权,而此三人均表示,甘某某生前已离婚,且其父母均已去世,三人自愿放弃对甘某某遗产的继承,并为此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在此情形下,甘某某遗产的处置及债务化解问题陷入执行僵局。
法院认为,由于甘某某的遗产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的状态,在此情况下,为其指定一个遗产管理人具有应当性和紧迫性。本案申请人成某某与甘某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湘乡市民政局作为甘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适宜性及权威性较高。
于是,在法院建议下,成某某申请指定湘乡市民政局作为甘某某的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来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行为。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判决指定湘乡市民政局为甘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办案法官介绍,《民法典》首次规定在被继承人的财产无继承人时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确立对于管理和保全遗产价值、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链接:https://www.xtol.cn/2025/04/16/995642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