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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途中小车“二次事故”谁来赔?

2025-01-07 07:04 来源:湘潭在线作者:李涛 李舟编辑:罗斌

新湘潭客户端

全媒体记者 李涛 通讯员 李舟

小车不慎发生侧滑事故,保险公司闻讯委托第三方公司救援,第三方公司又委托拖拉机手实施救援。没想到,小车途中又发生侧翻,第二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谁来赔?不久前,这样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被诉诸法律。

2024年2月12日,方某驾驶小车行驶至湘潭县分水乡时,小车不慎侧滑至路边护坡上受损。方某联系车辆承保方某保险公司实施道路救援,保险公司委托位于湘潭县的某公司前往施救。

考虑到道路狭窄,某公司认为拖车难以施救,改为委托拖拉机司机何某前往施救。然而,小车被吊放在拖拉机平板运输过程中,由于未固定好侧翻入农田,导致车辆二次受损。

事发后,交警对第二次受损的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何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忽视交通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方某将小车送去维修,支出维修费用1.95万元。保险公司以公司非直接侵权责任方为由,拒绝赔偿第二次事故即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方某诉至法院。

湘潭县法院审理认为,方某以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道路救援服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系基于双方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主张权利,本案案由应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公司提供道路救援,应将车辆安全拖至指定地点,但在此次道路救援过程中,其委托其他公司,该公司又委托拖拉机司机何某,何某忽视交通安全的行为导致案涉车辆第二次受损。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对涉案车辆第二次受损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考虑到案涉车辆维修价格为1.95万元,未超过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方某车辆维修费损失1.95万元。目前,上述款项已赔偿到位。


标题:救援途中小车“二次事故”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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