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合法权益如何维护?12348热线值班律师来支招
新湘潭客户端
湘潭在线7月25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刘建强 通讯员 李尚勤)今年二季度,湘潭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接听市民来电咨询4111个,相较于去年同期增长了55.5%,群众满意率为98.63%。
“主动辞职”维权难
“二季度咨询中,劳动争议纠纷咨询依然占据较大比例。”据12348值班律师介绍,为降低经营成本,减少支出,不少经营者采取减少门店,撤并子公司等方式,而此中变化导致劳动者下岗、被辞退、被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纠纷较多。
面对上述变化,值班律师建议,作为劳动者不要主动提出辞职,更不要相信某些“先辞职后拿补偿”的说辞,否则对于后续的劳动权益维护将带来很大的被动。
“劳动”“劳务”关系如何界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再就业老年人成为劳动大军中的一员,对他们劳动权益的维护不容忽视。对于老年人再就业,如何界定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还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大部分人还是有些模糊。
值班律师分析,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届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区分为是否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种情形,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结合劳动法律相关的立法宗旨,可以确定:第一,对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第二,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又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继续留用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第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缴费年限不够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补缴社保费后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再就业用工单位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